去年12月,新型社交電商單創被曝因涉嫌傳銷賬戶,被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凍結賬戶存款10億元。由於數額巨大,該案件在當時受到廣泛關注。
近日,記者通過企查查發現,浙江單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單創)於1月10日新增了一條法院公告。
公告顯示,上海朵凡貿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人民法院對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非訴財產保全一案,已依法裁定,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司公告送達(2020)冀0133財保60號之一行政裁定書,裁定書內容為:解除對被申請人浙江單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在金融機構的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及銀行存款的凍結。
但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這份裁判文書並未被收錄在內。
如按照企查查信息顯示,浙江單創前腳被凍結10億資金,後腳又撤銷了凍結,被眾人質疑為拉人頭傳銷的單創究竟是不是被冤枉了?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在浙江單創旗下的一款跨境電商項目中發現了端倪。
根據企查查信息,浙江單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4月11日,由ABM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全資持股。今年1月15日,該司法定代表人由何誌勇變更為莫友成。
企查查信息顯示,與莫友成相關聯的企業多達28家,其中裁判文書中涉及的上海朵凡貿易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也是莫友成。
據了解,浙江單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目前運營著一家名為單創的會員製商城,主要開展跨境電商業務。在靈昆金融安全平台上,“單創ABM”已被標記了1304次,主要標簽為“發展下線拉人頭”,有用戶評論稱,“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業務,產品不值這個價”。
公開信息顯示,ABM的英文解釋為是ACCESS BRAND MANAGEMENT。據單創工作人員介紹,“ABM是一個以國際品經銷為核心的個體創業服務平台,依托於ACCESS品牌管理集團的全球品牌資源和單創會員商城。”
他進一步解釋,單創是一個高端小眾的全球新銳品牌會員商城,誌在為最前沿的10%人群、中高端用戶帶來有品質、有調性的國際化生活方式。
據記者了解,單創會員體係包括VIP會員、SVIP會員和黑卡會員。其中VIP會員需在180天內累計購物滿1000元,可享受約8.5折;SVIP會員需購滿13000元,享受約6.5折;黑卡會員則需購滿86000元,享受約5.5折優惠。
去年10月,單創更名為VTN,同時運營公司也變成了杭州順為合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據悉,VTN的會員體係分為粉卡、白金、黑鑽、黑鑽plus四個級別。
如此看來,除了層級超過三級外,並沒有太多問題。然而據微商電商調研報道稱,今年4月,ABM發布了一篇有關製度升級內容的文件。
其中,將升級經銷商的門檻提升至充值2.1萬。此外,將VTN和ABM會員身份獨立分開,並且為ABM設置獨立招募規則,新增充值8000元成為高級推廣者等。
更新後的ABM推出了一份“輕創業”體係,分為VTN、ABM和渠道服務商三個板塊。
信息顯示,VTN的模式與前文所述相差不大。而ABM則下設了推廣者、經銷商和代理商三個級別。
其中,推廣者又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推廣傭金分別為15%、22%和30%。
經銷商則可以推薦客戶購物獲得45%左右直接推廣傭金;招募推廣者推薦客戶購物獲得30%左右的間接推廣傭金;招募經銷商,獲得高達10%的代理服務費;成為服務商,團隊出貨達到5萬可享受5%-16%的服務費。
代理商可以招募經銷商,獲得經銷商出貨的6%-10%作為服務費。
渠道服務商板塊則直接以業績獲得相應的傭金收益。業績達到5萬,可拿到4%服務費;10萬5%;20萬6%......1000萬業績可獲得16%的服務費。
除此之外,公司還對渠道服務商的簽約條件做出諸多限製,如需招募足夠的下級經銷商、代理商才可以成為相應的服務商級別,獲取不同的傭金利潤等等。
錯綜複雜的等級劃分和返利模式看得我們眼花繚亂,盡管明麵上通過運營商城銷售產品獲取利潤,背地裏卻搞著無限招募獲取高額返利的金字塔模式。
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通過認購產品變相收取門檻費,設置多級代理層級並形成上下級關係,且上下線之間存在團隊計酬、返利,這些行為共同構成了非法傳銷。對照來看,ABM單創的上述模式顯然涉嫌傳銷。
除此之外,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發現一則走私貨物的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尹某某經人介紹在浙江單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跨境電商平台(以下簡稱“單創平台”,後更名為“VTN”)注冊會員並用於購買進口保健品自用。
後尹某某在明知國家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及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的情形下,仍夥同被告人董某某(係尹某某之夫),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尹某某、董某某“單創平台”賬戶購買進口保健品,並在二人所有的淘寶店鋪進行銷售牟利。經計核,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董某某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42,859.09元。
上述案例也說明了單創平台的局限在於跨境商品的個人年度交易限製,需要完成上百萬乃至上千萬的交易額,即需要大量的人頭支持,如果像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則麵臨走私罪的風險。